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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一审代理原告,法院判决被告归还欠款

2025-10-11
2025年10月11日 | 发布者:王定高 | 点击:253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定高,浙江金柯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某日受理诉前调解,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定...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定高,浙江金柯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日受理诉前调解,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定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款项人民币375,3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2月日,原告被告进行结算,并由被告签署《结算单》一份,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设备租赁费14万元、借款20万元、垫付款项8万元、布车及电路安装费95,300元、7台设备转让费545,000元,以上各类款项共计1,060,300元。《结算单》确认,被告2022年6月起每月25日向原告支付欠款10万元,直至全部付清为止,任一期未能支付的,原告可就剩余的全部欠款一并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签署后至起诉之日,被告从未向原告支付款项,被告拒绝支付货款、拒绝归还借款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现原告就借款20万元、垫付款项8万元、布车及电路安装费95,300元,共计375,300元,起诉要求被告支付。

被告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提交的《结算单》、号民事判决书、号执行裁定书、原告被告转账电子回单,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全面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本案中,被告签署的《结算单》,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万元,垫付款项8万元、布车及电路安装费95,300元,合计375,300元,由原告提供的《结算单》、原告被告转账电子回单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于原告主张的事实放弃抗辩并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归还原告借款200,000元,支付垫付款项80,000元、布车及电路安装费95,300元,合计375,3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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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定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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