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XX,男,1984年10月出生于广东省吴川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吴川市,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继续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辩护人王XX、王XX,浙江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绍柯检公刑诉[2019]10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XX及辩护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被告人何XX与上家经事先联系,由被告人何XX提供相关银行账户并取款。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何XX明知转入其控制的何某的XX银行账户内的49900元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迅速将钱款分散转移至本人的微信、银行账户中,将钱款在微信、银行账户间流转,后至广东省吴川市、广东省茂名市两地银行ATM机取款,扣除分成后,将上述款项交与上家。经查,该49900元系2019年5月24日绍兴市柯桥区XX街道X村沈某被骗的23万元中的部分赃款。
案发后,被告人何XX已退赔沈某49900元。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何XX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转移,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何XX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可缓刑。公诉机关提交了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银行交易资料、手机短信、QQ信息、微信信息、支付宝信息、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和情况说明,何XX的证言,沈某的陈述,电子物证检验报告、手机证据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答辩情况
被告人何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王XX建议对被告人何X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公安机关在抓获被告人何学威时,从其处扣押了手机1部、银行卡11张。被告人何XX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XX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何XX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又能积极赔偿上游犯罪被害人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何XX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可予以宣告缓刑。采纳辩护人王XX建议对被告人何X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何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暂存于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柯桥派出所的手机一部、银行卡十一张,予以没收,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