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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争取缓刑

2022-10-19
2022年10月19日 | 发布者:王定高 | 点击:487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XX,女,1986年9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县,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县,现住浙江省临海市。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绍...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XX,女,1986年9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县,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县,现住浙江省临海市。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2020年1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辩护人XX、俞X,浙江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公诉刑诉〔2020〕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XX犯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发现本案具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之情形,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罗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XX通过远程视频参加诉讼、辩护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7月份以来,刘X(另案处理)租用绍兴市越城区X室作为卖淫嫖娼场所,容留卖淫女魏某、袁某等人进行卖淫活动,并约定所得嫖资按300元其拿120元,卖淫女拿180元的方式分成。2019年9月9日左右,刘X雇佣被告人金XX管理该卖淫嫖娼场所、从卖淫女处收取嫖资分成、发布招嫖信息、给嫖客带路等。2019年9月17日晚上,被告人金XX在绍兴市越城区容留卖淫女魏某与嫖客傅某、郭某、卖淫女袁某与嫖客董某、周某以人民币300元价格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2019年9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金XX在绍兴市越城区被警察抓获归案。案发后,已退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XX伙同他人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卖淫,且系共同犯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其能自愿认罪且已退赃,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金云花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判处。

答辩情况

被告人金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对被告人金XX的罪名及事实不持异议,提出被告人金XX具有如下从轻情节:1.被告人并非本案容留卖淫犯罪的组织者,仅在雇主刘X因治疗疾病离开期间作为“临时工”的角色帮忙看店,且未获得其他额外收益,仅从刘X处领取固定的工资。2.被告人涉案的时间短,程度不深,本案中“场地”“客源”等核心事项被告人并未参与,其主要职能是洗床单和打扫卫生,偶尔代为转账给老板。3.被告人到案后坦白交待,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金XX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鲁某、俞某、郭某、傅某、董某、周某、袁某、魏某的证言,租房协议,行政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对此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XX伙同他人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金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已退赃,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金XX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据此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建议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金XX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即时缴纳);

二、公诉机关移送本院扣押的避孕套六个、苹果手机一只、VIVO手机一只,系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被告人金XX退缴的人民币3000元,其中2500元系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剩余500元抵作罚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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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定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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