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绍兴XX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XX街道XX路X号X产业园X室。
法定代表人:许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X,浙江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浙江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XX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X层。
法定代表人:葛XX。
原告绍兴XX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XX时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司法文书,本院以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绍兴XX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6997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19年,被告向原告购买服装面料,原、被告之间就印花布等纺织品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支付部分货款后,尚有86997元拖延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布匹买卖交易往来,由原告向被告供应货物,原告通过微信与被告进行联系,并向被告发送货物明细清单及金额,被告未提出异议。其中原告根据交易金额于2019年12月25日向被告开具了价税合计为104000元及87997元的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各一份,合计191997元。后被告则陆续通过银行银行转帐向原告付款105000元,至今仍欠货款86997元未付,遂成讼。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交的业务合同书两份,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主页截图打印件及聊天图片打印件共三十五页、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二份,银行入账通知打印件三页,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金州区税务局出具的涉税证明一份以及原告的陈述等。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与抗辩之权利。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能够由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证明,内容明确,意思表示真实,理应认定成立并有效。现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6997元的事实,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因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故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据此,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大连XX时装有限公司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绍兴XX纺织品有限公司货款86997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9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5元,由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