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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2-07-05
2022年07月05日 | 发布者:王定高 | 点击:3505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公诉机关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XX,曾用名李XX,男,1994年1月生,汉族,出生地山西省兴县,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山西省兴县。2020年10月29日因2017年4月19日传播淫秽物品被浙...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曾用名李XX,男,1994年1月生,汉族,出生地山西省兴县,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山西省兴县。2020年10月29日因2017年4月19日传播淫秽物品被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7年6月5日被浙江省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8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19年9月17日被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XX,浙江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象检刑诉[2020]1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20年10月26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被告人李XX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街道××小区住处,通过电脑操作,开设名为“上车啦老司机”的淘宝网店出售U盘,同时因购买者要求,将淫秽视频复制入U盘一同出售。其中于2017年3月21日,将淫秽视频38部复制入U盘,出售给浙江省象山县XX街道XX村村民张某,得款人民币80元。2017年6月5日,被告人李XX接到警方电话后,向警方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李XX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X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XX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XX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晓林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XX对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XX实施犯罪后尚未受到讯问、亦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即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被告人李XX以牟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从他人处获得淫秽视频,并通过淘宝网店销售的方式向他人销售存储淫秽视频文件的U盘。2017年3月14日,被告人李XX通过其经营的淘宝网店以人民币80元的价格将存储了38部视频文件的U盘贩卖给张某。经鉴定,李XX出售给张某的存储了38部视频文件的U盘,其中38部视频文件均为淫秽视频。

2017年6月5日,被告人李XX接到象山县公安民警的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XX向本院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80元。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李XX向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出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李XX以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的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了2017年3月14日,他在一家淘宝网店上看到了买U盘附赠电影的广告,他就联系网店客服问有什么电影,客服让他加了一个微信,对方通过微信给他发了几个淫秽视频短片,他就在淘宝网店里以人民币80元的价格购买了32G的U盘一个,几天后他收到了U盘,发现U盘内有淫秽视频38部的事实。

2.接受证据清单、聊天记录、U盘,证实了李XX和张某的微信和淘宝聊天内容,以及张某从李XX处购买的内有38部淫秽视频的U盘的具体情况的事实。

3.鉴定报告书、送鉴物品清单,证实了经鉴定,张某购买的U盘中的38部视频文件均为淫秽视频的事实。

4.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了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李XX向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出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被告人李XX以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的量刑建议的事实。

5.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证实了李晓林向本院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80元的事实。

6.情况说明,证实了李XX涉案的相关手机、电脑等物品无法调取的事实。

7.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了2020年10月29日,李晓林因2017年4月19日传播淫秽物品被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的事实。

8.到案经过,证实了被告人李XX的到案情况的事实。

9.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李XX身份情况的事实。

10.被告人李XX的供述,证实了2017年3月,他在淘宝网上开了一个卖U盘的网店,如果顾客有需要,他会把自己电脑里保存的黄色电影拷进U盘,再将U盘卖给顾客。2017年3月中旬,一个收货名称为张某的人通过淘宝网联系他购买U盘,问他有什么类型的电影,他和对方加了微信,并通过微信发了几个带淫秽内容的视频给对方,对方就在他的淘宝网店里以人民币8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个32G的U盘,他将38部淫秽视频拷贝进U盘后,通过快递将U盘寄给了对方,这些淫秽视频都是他别处获得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贩卖淫秽视频文件,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XX实施犯罪后尚未受到讯问、亦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即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XX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追缴。被告人李XX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结合被告人李XX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李XX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的量刑建议,该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X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XX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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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定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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