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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息计算关键点

发布者:雷庆新律师|时间:2017年08月15日|分类:债权债务 |729人看过

民间借贷司法实践

近年来,随着经济,民间借贷发展迅速,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同时民间借贷纠纷大幅上升。下面笔者根据多年办案经验,就对自然人借贷合同中最关心的利息、违约金等做总结性分析,读者可直接参考使用

一、浮动利率变为固定利率

1、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36%的比例替代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作为利率保护上限,划了“两线三区”,24%以下为司法保护区,24%-36%之间为自然债务区,36%以上为无效区。

二、自然人借贷直接的利息约定

1、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2、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逾期利率的计算

1、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2、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将逾期利率固定,但是不约定逾期利率是不能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以前利率虽然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但债务人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利息,法院是不支持的,但是《规定》明确了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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