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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业信誉司法实践

发布者:雷庆新律师|时间:2017年08月16日|分类:劳动纠纷 |682人看过

损害商业信誉认定

   一、损害商业信誉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商业信誉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侵犯了市场秩序。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商业信誉。他人既包括单位,又包括个人,必须具有特定性。指向于他人,可以指名道姓,也可以不呼其名,但根据其虚构的内容、散布的方式,完全能让公众知道其指向于何人。如果其内容泛泛而指,根据其内容及散布方式无法推测针对的是谁,则不构成本罪。由于本罪所侵害的是商业信誉,因此,他人必须是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如生产者、销售者、商业服务者等。所谓商业信誉,是指从事商业活动的诚实信用和名誉,包括其信用、资产、经营能力、经营作风等内容。其与财产权利相联系,与从事商业经营者的人身不可分离,在其长期经营过程中逐渐形成,是社会对其生产、经营、商品、服务等方而的质量、信用、声誉的客观认识与评价。

   二、损害商业信誉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所谓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编造与真实情况不符、对竞争对手不利的事实。所谓散布,是指以各种可以使众人知道的方法扩散其所捏造的虚伪事实。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即故意捏造事实,散布足以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言论,既可以通过宣传媒体,又可以出现在产品发布会上;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图画、报刊、书信等方法,故意捏造事实并散布足以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行为。散布既可以在公众场合为之,又可以向某些与竞争对手有特定业务关系的经营者传播,需要注意的是,本条对本罪的行为特征的表述是捏造并散布,必须同时具备两行为才可能构成本罪。

  至于其方式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既可以当众散布,又可以不当其面散布。归纳起来,则主要是:

    1、在公开场合,如订货会、交易会、产品新闻发布会上公开宣扬所捏造的事实;        2、利用公开信、传单、对比性广告、声明性公告等诋毁他人及产品;

    3、在经营活动中利用销售、业务洽谈向业务客户及消费者尤其是被损害人的固定客户贬抑对方;

    4、在商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散布虚构的事实;

    5、以顾客、消费者的名义向有关监督部门如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作虚假投诉,损害其商业信誉;

    6、在社会公众中造谣并加以传播;等等。

  诽谤行为需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才能构成犯罪。所谓重大损失,主要是指由于商业诽谤行为而导致失去消费者的信赖,商品滞销,经营陷入困境,甚至导致他人濒临破产等。所谓情节严重,虽指多次实施损害他人商誉的行为,损害多人的商誉的行为等。

   三、损害商业信誉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刑法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损害商业信誉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以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为目的,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本罪。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刑法规定:

  一、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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