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货物买卖、加工承揽、借贷关系、客货运输、欠款清收、股权纠纷、合作协议等方面法律服务。
案例:2012年11月,居住深圳南山区市民贺小姐,通过网络采用支付宝付款方式在被告杭州某公司经营的网店购买运动鞋一双,收货地为深圳市福田某大厦某单元。后双方因货品问题产生纠纷。2013年月2日,贺小姐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福州某电商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称,要求将本案移交福州市晋安区法院管辖。本案因卖家包邮,法院驳回了被告请求。
相关链接: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支付宝争议处理规则》约定:“交易双方可以自行约定货物的交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的,以买家留下的收货地址作为货物交付地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卖家包邮”属于送货上门的销售方式,合同履行地是收货地;“卖家不包邮”属于买家自提的销售方式,合同履行地是卖家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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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股东许可,股权转让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