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范围:
代理房产买卖、房屋租赁、土地转让、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物业管理、相邻权等纠纷处理及律师见证服务。
案例:2012年3月7日,经深圳某地产中介公司居间介绍,业主张小姐与买方李小姐签订《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将自有深圳市福田某房产以230万元实收的价格购卖予李小姐。合同约定,李小姐在签约2日内付足定金8万元,3月22日前监管首期款69万元,余款按揭支付。李小姐在签约后3日内出具全权委托公证给担保公司指定人员,委托担保公司融资赎楼。双方于银行出具按揭承诺及赎出房地产证并注销抵押登记后3日内签订《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任何一方违约需按房屋总价的20%支付对方违约金,同时对其他事项进行了详细的约定。
合同签订后,李小姐履行了定金支付义务,因房价上涨,卖方张小姐收受定金后便毁约不卖,并终止了担保公司的委托赎楼要求,拒不配合李小姐办理首期款监管手续,导致交易无法进行。经中介多次催告,被告仅愿意赔付原告损失8万元,不同意履行合同,无奈之下李小姐遂委托律师处理此案。我方随即向福田法院起诉要求张小姐支付违约金46万元,起诉后卖主张小姐主找到李小姐要求和解,并要求李小姐撤诉,本律师建议李小姐待办理完过户手续后再撤诉。经向法院诉讼保全,并向国土局查实,张女士已经将房产以248万价格卖给第三人陈先生,且已经过户。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合同,卖方张女士支付给李小姐违约金46万元,二审维持原判。这是个典型的一屋二卖的案例,违背诚信,理应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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