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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唐辉德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保险理赔 |840人看过

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桂 林 市 民 政 局

文件

市人社发〔2013〕183号

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民政局

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推进社会保险的覆盖面,落实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问题,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按《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在成立一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应当尽快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各级民政部门在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年度检查时,应把受检单位所应聘人员是否参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作为年检的内容。

四、各单位接此通知后,在15个工作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对拒不参加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由市、县(区)人社部门和民政部门组织检查,依法罚处。

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桂 林 市 民 政 局

2013年8月7日

抄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3年8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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