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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关于从事旅游服务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纳保险费的通知

发布者:唐辉德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保险理赔 |736人看过

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桂林市旅游局文件

市人社发〔2013〕326号

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桂林市旅游局

关于从事旅游服务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按时缴纳保险费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旅游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社会保险法》规定,各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尚未参保的用人单位,请在十五天内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旅游服务业中非在编人员、有劳动关系人员都应参加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挂靠的导游人员应该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

三、县(区)旅游部门在考核和年审各类旅游服务业或者挂靠的导游人员时,应把用人单位或者挂靠的导游人员是否参保和按时缴费作为检查审核的内容,如没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凭据(证明)的,应督促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联合市旅游局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对偷逃、拒缴、少缴和拖欠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桂 林 市旅游局

201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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