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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关于建设行业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唐辉德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保险理赔 |832人看过

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件

市人社发〔2013〕314号

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建设行业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建局,各建设行业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依据《社会保险法》规定,我市各建设行业企业(含建筑业企业及房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尚未参保的用人单位,请在十五天内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各用人单位要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请尚未按时足额缴费的用人单位在十五天内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纳手续。如未及时办理逾期仍未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三、各级住建部门在审查和核查各建设行业企业资质时,应把用人单位是否参保和按时缴费作为资质审查和核查的内容,如没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凭据(证明)的,应督促其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市住建局将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对偷逃、拒缴、少缴和拖欠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年9月11日

抄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3年9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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