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一、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离婚的诉讼;F02211
2、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的离婚诉讼;F02213
3、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F02214
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S01210
5、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F02212
二、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情形:
1、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S00800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S01220
三、其他情形:
1、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S0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