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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特殊地域管辖

发布者:唐辉德律师|时间:2016年02月24日|分类:离婚 |868人看过

离婚案件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一、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离婚的诉讼;F02211

2、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的离婚诉讼;F02213

3、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F02214

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S01210

5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F02212

二、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情形:

1、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S00800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S01220

三、其他情形:

1、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S0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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