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宇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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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安徽卓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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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

发布者:李宇航律师|时间:2016年05月24日|分类:人身损害 |209人看过

案件描述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王某为合肥市某中学八年级第(#)班的同学,2015年4月9日下午,双方在课余时间因口角发生冲突,被告在冲突过程中用一只手攥住原告的手,并用另一只手狠狠的打原告,后原告经医院诊断为右手第一近节指骨骨折,在手术治疗过程中花费了颇多医疗费。


办案过程

我们在得知当事人的情况后,告知对方相关法律风险、利害关系等,王某的母亲本打算放弃起诉,因为毕竟对方医药费、财产损失也给过了(1000元左右),感觉“要不到钱了”。可是王某的父亲却坚持让我们起诉,他认为儿子受伤了应当赔偿除医药费以外的其他赔偿。我们对他说,确实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但是就目前的证据来说,因为您孩子并没有住院也没有医嘱证明,所以我们不能承诺会达到预期的赔偿数额,具体赔多少都是要看法官的自由裁量的。在多次重申利害风险后,原告还是坚持起诉维权,于是我们积极准备,在法庭上据理力争,终于为原告争取到了比较客观的赔偿数额


仲裁结果

判令被告王某的法定监护人王祥某和韦某某共同向原告支付各项损失共计5020元(具体赔偿项目有护理费3120元,营养费9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律师观点分析

这个案子乍看是属于校园侵权,我们的第一反应就是考虑学校有没有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园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伤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能够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义务的除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伤害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则要承担侵权责任。乍一看,大家可能认为这说的不是一回事吗?其实不然,这两种情况最大的区别就是举证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第一种情况举证责任是在学校,也就是说原告方不需要举证,只要学校举不出证据证明自己,那它就要承担责任(现实中往往学校无法举证)。第二中情形就不同了,正好相反,需要原告举出证据证明学校有过错学校才承担责任,而大家也知道,作为原告想举出相关的证据往往也是非常不现实的。因此可以看出,法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殊保护。

就本案来说,我的当事人已经13岁了属于民法上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因此举证责任落到了自己方,由于无法举证证明学校的过错,因此学校不承担责任,而只能是由侵权学生的监护人即父母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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