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2015年10月22日12时40分左右,原告杨某某骑电动自行车沿广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广西路和长沙路路口时与沿长沙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的被告范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皖A#**的小型轿车相撞,致杨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后认定,杨某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范某某负次要责任。后杨某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办案过程
在接到原告的电话时得知相关情况后,我们积极跟当事人沟通联系,提醒并指导当事人在办理出院小结时的注意事项,让医生客观如实的记载当事人的出入院情况,并注明建议休息时间、需不需要加强营养、需不需要护理等,这些显然为当时人争取自己的权益起到莫大的作用。与此同时,我们积极去交警大队和工商局为当事人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且在沟通当事人的过程中更进一步加强对案件的认识,反复修改诉状和赔偿清单等,争取最大限度为当事人争取利益。
仲裁结果
1、判决被告及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122000范围内赔付原告97244.4元。
2、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720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原告支付448元,被告及保险公司支付1060元。
律师观点分析
从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可以看出这个案件我的当事人一方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对方负次要责任,为什么还可以赔偿9万多呢,这一点要跟大家讲清楚,就是交强险的性质问题,交强险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的保险,出了交通事故,不管双方有没有过错、过错的大小。它在122000的限额内都是要无责赔付的,这是为了保护受害者的权益而设立的一种机动车必须缴纳的险种。因此,以后出了如果交通事故不管是谁的责任,一定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从而保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