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2015年6月18日18时25分左右,被告周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皖A###的小型轿车,沿金寨南路主干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与丹霞路交口南边金寨南路水安公司工地门口辅道向主干道入口处,违反交通信号规定,由主干道向辅道变更车道时,与原告程某某骑的两轮电动车相碰撞,致程某某受伤和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后认定,周某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程某某无责任。后程某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证据
在与当事人签订好委托代理合同以后,我们积极与其沟通,主动联系当事人协助收集相关证据,为庭审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判决结果
被告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70071.08元。
律师观点分析
我在代理这起案件的时候,在与被告和其保险公司交涉中发现,他们对于交警的事故认定书没有异议,但是就相关赔偿标准不予认可。因此,法院开庭也是就赔偿方面进行审理,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主要辩称:
1.他们不承担百分之十的非医保用药。
2.残疾赔偿金应和被抚养人生活费按农村标准计算。
其实这也是保险机构惯用的思路了,经过起诉前我与当事人积极沟通收集证据,以及庭审中我们据理力争,法官最终还是认可了我们的主张,我们在起诉书中要求共赔偿各项损失18万元,法院最后判了17万,也算是给当事人一个比较满意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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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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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主责的交通事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