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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盗窃案:律师为其成功辩护获减刑

2015-10-20

发布者:马家强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924人看过举报

【案情简介】

泰安刑事律师接受被告田某父母的委托,介入一盗窃案。该案中,由于被告人田某系未成年人,年少无知,法律意识淡薄,实施盗窃行为。

【承办过程】

被告父母多次咨询泰安刑事律师,如何确立辩护策略,经会见、阅卷及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在该案中,被告田某系未成年荣,初犯行为,且坦白。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田某的行为虽然罪名已成立,但是通过泰安刑事律师多个方面的综合考虑,认为此案还有许多辩护的空间,全面的制定辩护策略,为维护被告人田某的权益,为其获轻刑做最大的努力。

泰安刑事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田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检察院对犯罪数额计算有误;

3.被告人田某犯罪为初犯;

4.被告人田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案情经过,悔罪态度好;

5.能够退赃并积极交纳罚金。

泰安刑事律师在庭审中还提出在市场经济化和社会转型的过程当中,未成年人成长的人文环境恶化,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也日益复杂且兼具,社会、学校和家长却没有为此而做好充分的准备,教育方法简单、落后,恳请法庭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十六条、十七条的规定,参考采纳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建议法庭判决对被告人田某判决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让被告人回归社会,重新开始人生之路。

【审判结果】

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办案总结】

这一判决结果让被告人家属深表感激,由于泰安刑事律师的辩护使田某可在自由的环境中接受监督,为自己的错误承担应有惩罚,重新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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