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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区法院审理一起在食物中添加罂粟壳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

2015-10-20

发布者:马家强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819人看过举报

日前,区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判处在石锅鱼底料中添加罂粟壳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周某原系泰山区某饭店厨师。2013年10月技术入股该饭店,全权负责石锅鱼的制作。因饭店经营不善、客源不多,为让生意有起色,周某虽明知罂粟壳对人体有害,仍决定用罂粟壳提味吸引顾客。同年11月,周某从外地购买了罂粟壳,在店内进行加工后,作为底料加入重庆石锅鱼中给顾客食用。2014年1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辖区进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查时,从周某自制的火锅底料里检出可待因、吗啡、罂粟碱和那可汀,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明知罂粟壳及其制品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的情况下,仍然购进、加工、使用并将含有罂粟壳粉末的食品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示:罂粟壳和鸦片、海洛因相比,罂粟壳内的“有毒物质”虽然含量不大、纯度也不高,但其成分同样包括吗啡等30多种生物碱。对“瘾君子”而言,食用罂粟壳起不到什么作用,但对绝大多数从未接触过毒品,尤其是对毒品有高度敏感性的人来说,“功力”却不可小觑。如果长期食用添加了罂粟壳的食品,人体会产生一定的依赖性,对身体机能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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