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原告经过多年的经营和成功的营销,有着广泛的服务群体和交易对象,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在泰安市场创立了较好的声誉。“四海”作为企业独有的企业字号,在泰安及周边已经成为老少皆知的品牌,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原告的企业名称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误导消费者,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整。
【审判情况】泰安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泰安城区周边地区,已经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为广大泰城人所知悉,能够使泰城相关公众对“四海”和“服装、百货、小商品等零售批发企业”建立起稳定的联系。被告通过多种媒介多次使用“四海”字样进行宣传,客观上极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两家企业产生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161000元。
【案件评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的字号,可以认定为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企业名称”。企业间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借用他人商誉,搭乘他人便车,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或服务。本案中,原告的字号“四海”二字在服装、百货、小商品等零售批发行业,在泰安及周边地区,已经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能够使泰城相关公众对“四海”和“服装、百货、小商品等零售批发企业”建立起稳定的联系。被告虽然对侵权行为予以否认,但是结合本案的案情,法官根据证据优势原则依法认定被告使用“四海”字样宣传,客观上极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两家企业产生误认,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有效的保障了四海商城作为泰城较为有名的服装集散商城的合法权益。
来源:泰安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