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家强律师网

执业以来成功办理数百起各类民刑事案件.共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上亿元!

IP属地:山东
马家强律师 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马家强律师

08:30-17:30
山东儒商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

  • 服务时间:08:30-17:30

  • 执业律所:山东儒商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792114451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打架斗殴致人轻伤辩解正当防卫过当新泰市法院没有采纳的案例

2017-12-26

发布者:马家强律师|时间:2017年12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 |810人看过举报

打架斗殴致人轻伤辩解正当防卫过当新泰市法院没有采纳的案例

案情: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在新泰市翟镇商业街金立手机店内,陈某酒后因琐事与发生争吵并相互厮打,被告人将陈某推倒在地致陈某左手部位受伤。经鉴定,陈某左桡骨粉碎性骨折为轻伤一级。被告人到新泰市公安局翟镇派出所投案。

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某陈述,伤情鉴定书,光盘,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依法量刑。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系防卫过当,已赔偿并取得谅解,应从轻或者减轻罚。

经审理查明,新泰市翟镇商业街被告人经营的金立手机店内,被害人陈某酒后因琐事与发生争吵并相互厮打,将陈某推倒在地,致其左桡骨粉碎性骨折为轻伤一级。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故意伤害陈某的事实。

2017年被告人与被害人陈某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害人陈某陈述,证人证言,新泰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住院病历,监控视频光盘,谅解书、收据,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本案系被告人与被害人相互厮打过程中致被害人受伤,被告人具有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原标题:陈xx故意伤害新泰市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山东 泰安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792114451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873606

  • 昨日访问量

    1001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马家强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