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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主张很多过错,但没有被鉴定采纳,法院为什么判决医院赔偿?

发布者:马家强律师|时间:2017年08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 |303人看过举报

患者主张很多过错,但没有被鉴定采纳,法院为什么判决医院赔偿?

泰安医疗纠纷马律师告诉你:患者提出医疗张诊疗过程中存在很多过错行为,但经过事故鉴定,其观点没有被采纳,最后法院考虑到被告未尽到告知和说明的法律义务,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原告诉称,被告这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一)治疗原则错误,应进行药物治疗,非手术治疗。患者入院时病情平稳,症状轻微,完全可以通过风险小的药物治疗控制病情。患者入院两天未经药物治疗就草率施行风险巨大的、危及生命的PCI手术,根本没有进行有效的药物治疗。(二)没有实施PCI手术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根据医学伦理的基本原则,首先选择低风险的药物保守治疗方法;保守治疗无效的或病情突变危及生命的,方考虑有创的、高风险的手术治疗。医疗活动不仅仅需要考虑手术适应症,更需要考虑手术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三)未告知药物治疗和手术治疗两种不同治疗方案的利弊,隐瞒真相,直接剥夺了患者对医疗方案的选择权。(四)术前未告知说明两种不同手术方案的利弊。针对患者所患××,即使施行手术,也包括施行冠状动脉介入手术(PCI)和冠状动脉搭桥术(CABG)两种不同的手术方案,被告未告知患者这两种不同手术方案的区别和利弊,使得患者无法知情的情况下作出正确的选择,被告的手术是××患者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是违法的。(五)冠状动脉介入手术(PCI)手术方案错误。即使需要手术,且患者也知情同意手术,根据患者病况,也应实施风险较小的冠状动脉搭桥术(CABG)。(七)同时施行左冠和右冠PCI错误,无端增加死亡风险施行左冠或右冠单侧介入手术(PCI)本身已含有巨大的风险;因此,同时施行左冠和右冠PCI两侧手术,死亡风险倍增。被告××术前未告知同时施行左冠和右冠PCI死亡风险倍增的情况下,草率、错误施行手术直接导致患者死亡的发生。(八)手术操作错误。被告手术医生术中操作粗鲁,引导导丝反复操作均无法通过全闭前降支的情况下,没有及时中止手术,是强行通过前降支全闭处,手术方式粗暴,直接导致冠状动脉破裂,心包积液,最终导致患者死亡。综上,根据患者病况,无需手术。即使手术,也应施行搭桥术,非介入术。即使选择介入术,也应行单侧介入术,非同时施行双侧介入术。即使需要双侧手术,也应分阶段实施,非同时实施。因此,被告施行的手术系彻头彻尾的错误手术,应对患者的死亡后果承担全部的责任。

杭州市医学会作出鉴定书,分析意见:医方对患者的诊疗中,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不稳定型心绞痛,诊断成立。患者有冠脉造影术、PCI术指征,医方术前有告知,但告知内容欠完整,无药物治疗、搭桥手术及介入置支架三者的利弊比较,存过错。患者PCI过程中出现冠脉破裂,系该类手术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未发现医方手术操作存违规。患者出现冠脉破裂后,医方处理符合常规,但终因抢救无效死亡。患者死亡原因推测为冠脉破裂导致心包填塞。鉴定意见为:医方对患者的诊疗中,存过错,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

本院认为,医务人员未尽到告知和说明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治疗过程中,郭某出现冠脉破裂,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杭州市医学会鉴定,被告对患者的诊疗中存过错,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虽无因果关系,且患者治疗过程中出现冠脉破裂,系该类手术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无证据表明医方手术操作存违规,患者出现冠脉破裂后,医方处理符合常规,被告的诊疗行为并无不当,但考虑到被告未尽到告知和说明的法律义务,郭某之死给原告方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故本院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对原告方的其他损失数额,虽无因果关系,但被告自愿补偿两原告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内各种损失180000元,即除精神损害抚慰金外自愿补偿两原告160000元,合乎情理,本院予以准许。

李xx与兰州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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