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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医疗事故鉴定然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都做均被法院采纳的案例

2017-01-01

发布者:马家强律师|时间:2017年01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 |760人看过举报

泰安医疗纠纷马家强律师推荐:先医疗事故鉴定然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都做均被法院采纳的案例

淄博市医学会做出淄博医鉴[2013]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该鉴定书载明:患儿“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导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是由于新生儿窒息诱发,虽然患儿生后阿氏评分8分,但本患儿生后即刻给予清理呼吸道、吸氧,随后再继续吸氧8小时(2013-02-1523:40-02-167:40)。新生儿吸氧有严格的临床指征,本患儿既然生后持续吸氧,从而在客观上证明患儿存在缺氧状态。医方对此未引起足够重视,未及时给予早期诊断治疗,因此存在医疗监管不力行为,与患儿死亡有因果关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本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县人民医院不服该鉴定。2015年4月10日,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委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由鉴定中心工作人员、外请临床专家、医患双方代表、委托法院工作人员共同参与听证,在鉴定分析说明中载明:县人民医院对患者之子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1、孕妇妊娠晚期尿路感染,医方对此未引起重视和处理;与新生儿吸入性肺炎有关。2、患儿出生后医方对其观察记录不严密,缺乏相应记录,如新生儿进奶量、皮肤颜色情况、哭声情况等3、医方对新生儿出生后吃奶差情况未重视,未给予积极处理,直至患儿出现呻吟、紫绀等情况才转入儿科治疗,为时已晚。患儿系吸入性肺炎,导致缺血缺氧性脑病,病情危重,经抢救后病情无好转,家属放弃治疗。该新生儿死亡后未作尸检,如作尸检,则对肺炎、败血症等诊断有帮助。县人民医院在对孕期检查中及对患儿出生后诊断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该过错与患儿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过错参与度为60%-70%。

本院认为,具有医疗事故鉴定资格的机构依据患者在各级医院的诊疗记录进行书面审查并由临床专家及鉴定专家作出的鉴定结论更为客观全面,其鉴定内容包括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以及医疗单位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等内容,是处理医疗责任纠纷的重要依据。本案纠纷在淄博市医学会作出淄博医鉴[2013]号医疗事故责任技术鉴定书,确定该事故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诉讼中,根据二原告的申请,本院委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被告在对孕期检查中及对患儿出生后诊断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该过错与患儿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过错参与度为60%-70%。参照鉴定结论,本院认定被告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原标题:舒xx与xx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桓台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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