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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但能挽回经济损失被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例(泰安马家强律师推荐)

2016-12-19

发布者:马家强律师|时间:2016年12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 |1009人看过举报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但能挽回经济损失被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例(泰安马家强律师推荐)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朱某在泰安市泰山区邱家店镇村镇建设办公室工作期间,负责邱家店镇农村危房改造的审查、检查验收、资金发放等工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李某、朱某严重不负责任,违反中央及地方政府相关规定,致使国家拨付的农村危房补助资金被套取或挪用,造成513950元的经济损失。

本案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被检察机关现场传唤到案,被告人朱某经检察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并协助检察机关挽回全部经济损失51395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朱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犯罪罪名均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被告人朱某及其辩护人关于二位被告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辩护意见和辩解不正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被告人朱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鉴于被告人李某、朱某系初犯、偶犯,积极协助检察机关挽回了本案的全部经济损失,且被告人李某、朱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职责仅是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拨付的一个环节,本案的发生属于一果多因,被告人李某、朱某的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对二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朱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原标题:李x犯玩忽职守罪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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