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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贩卖冰毒2克被判3年的宁阳县法院案例(泰安刑事律师推荐)

2016-10-01

发布者:马家强律师|时间:2016年10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 |634人看过举报

多次贩卖冰毒2克被判3年的宁阳县法院案例(泰安刑事律师推荐)

原标题:陈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宁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7、8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陈某以300元的价格出售给逯某某、宁某0.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14年7、8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某以300元的价格出售给逯某某0.2克甲基苯丙胺。

3、2014年7、8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陈某以500元的价格出售给逯某某、刘某某0.8克甲基苯丙胺。

4、2014年8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陈某以400元的价格出售给高某某0.6克甲基苯丙胺。

5、2014年8、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以400元的价格出售给高某某0.4克甲基苯丙胺。

综上,被告人陈某共计贩卖冰毒五次2.3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是毒品而向多人多次进行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陈某在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多次贩卖冰毒2克被判3年的宁阳县法院案例(泰安刑事律师推荐)原标题:陈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宁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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