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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销售伪劣卷烟被追究非法经营罪东平县法院判实刑的案例(泰安刑事律师推荐)

2016-09-24

发布者:马家强律师|时间:2016年09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 |736人看过举报

三人销售伪劣卷烟被追究非法经营罪东平县法院判实刑的案例(泰安刑事律师推荐)

   原标题:许某、朱某等非法经营罪东平县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被告人朱某从方某某(在逃)处,以4000元的价格先后购进27箱假冒“哈德门”香烟。2010年4月至6月,朱某因欠被告人许某1万元的高利息借款,遂将23箱17条(23.34万支)假“哈德门”香烟以每条16元的价格倒卖给许某以抵顶欠款。许某通过被告人王某转手销售。具体如下:

1,2010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朱某将17条假冒“哈德门”香烟送至某城交予被告人许某。许某通过被告人王某介绍销售到东平县某镇某村。

2,2010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许某再次要货,被告人朱某将一箱(50条)假冒“哈德门”香烟送至某城交予许某。许某交予被告人王某销售。

3,2010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许某再次向被告人朱某要货,朱某将一箱(50条)假冒“哈德门”香烟送至某城交予许某。许某通过被告人王某销售给周某,由周某在东平县城内销售。

4,2010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许某再次联系被告人朱某要货,朱某将13箱(650条)假冒“哈德门”香烟在宁阳县某镇交予被告人许某、王某。许某、王某将该假冒香烟运至肥城市王庄镇销售给周某,由周某在东平县城内销售。

5,2010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许某再次联系被告人朱某购进假烟,朱某将8箱(400条)假冒“哈德门”香烟在宁阳县某镇交予被告人许某、王某。王某将该假冒香烟存放于其租住的小区内联系对外销售。2010年7月周某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将尚未销售的8箱假冒“哈德门”香烟丢弃。

2014年4月26日,被告人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4年5月31日,被告人朱某在他人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4年7月1日被告人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14年7月29日,被告人朱某退缴4000元(已被公安机关罚没)。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朱某、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人周某等人的证言,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立案决定书及东平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朱某、王某违反国家烟草法律法规,非法销售伪劣卷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朱某、王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许某、王某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朱某退缴赃款4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朱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三人销售伪劣卷烟被追究非法经营罪东平县法院判实刑的案例(泰安刑事律师推荐)。原标题:许某、朱某等非法经营罪东平县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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