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家强律师网

执业以来成功办理数百起各类民刑事案件.共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上亿元!

IP属地:山东
马家强律师 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马家强律师
四重认证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08:30-17:30
山东儒商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

  • 服务时间:08:30-17:30

  • 执业律所:山东儒商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792114451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山东兴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函

2016-06-16

发布者:马家强律师|时间:2016年06月16日|分类:合同范本 |531人看过举报

山东兴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函

作者:山东马家强律师

xxx

我单位正式接受xx的委托,在审查了泰安市公安局xx分局对你做出的(2015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xx的病历、医疗费票据等材料后,现就你侵犯xx健康权纠纷一事发表如下法律意见,正式函告于你。

201xxxx日晚x点左右,在xx大街北xx旁边的中国福利彩票站,你将xx打伤,致其面部尤其是眼部受伤害,之后xxxxxx中心医院就医,期间花费了检查费、医疗费等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你应当赔偿xx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医疗费、陪护费、交通费、必要的营养费等等各项费用xxxxxx元。现xx要求追究你的侵权责任,希望诉诸法院追究你的法律责任。

我单位现提出如下法律建议给你:

你应当积极同xx方联系双方和解,以免诉诸法院,如果xx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你的侵权责任,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也由你一并承担,因此希望你慎重处理,积极同xx协商解决此事!

此致

联系人:xx

     

     山东兴峰律师事务所

               xxxxxxx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山东 泰安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792114451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926753

  • 昨日访问量

    596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马家强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