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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区法院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案例

2016-05-08

发布者:马家强律师|时间:2016年05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 |547人看过举报

泰山区法院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案例

原标题:杨某某、孙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8日14时许,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干警张某某、周某某因工作需要前往泰山医学院附属医院急诊病房执行公务,当二人行至医院急诊大厅时见到刘某某被被告人杨某某等人殴打,二人急忙劝阻制止。在劝阻制止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孙某某对二人谩骂,并采用勒脖子、推搡等手段将张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张某某之伤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在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张某某的医疗费与鉴定费,张某某对杨某某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人张某某、周某某陈述;证人李某、高某、刘某某证言;同案犯张某甲供述;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报案证明、工作说明;视听资料;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孙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孙某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八千元。被告人孙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六千元。

泰山区法院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案例 原标题:杨某某、孙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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