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岱岳区人民法院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例

2016-05-08

发布者:马家强律师|时间:2016年05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 |593人看过举报

岱岳区人民法院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例

原标题:唐某与谢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唐某诉称,2010年3月9日,原、被告协议离婚,因为原告没有分割到共同财产,被告自愿给与原告补偿款20000元,由于当时被告没有支付,故写下欠条一张。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拒绝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0000元。

被告谢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0年3月9日双方在泰安市岱岳区民政局协议离婚,达成协议如下:婚生子谢某乙跟唐某生活至10周岁,10周岁后由父亲谢某抚养,其间生活、教育费双方共同承担,在谢某打工期间,唐某不定期带谢某乙回爷爷、奶奶家探望,无财产分割。在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第二天,原、被告双方重新对婚后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商议,被告自愿给付原告补偿款20000元,因当时无钱支付原告,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唐某贰万圆整,欠款人:谢某,2010年03月10日”。此欠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为此,2014年6月4日原告诉来法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户籍证明、离婚协议书、欠条、庭审笔录等在案证实,因被告未到庭致使本案不能调解结案。

本院认为,原、被告协议离婚后第二日对共同财产重新进行了分割,被告自愿给付原告补偿款2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出具欠条后,被告应及时给付原告补偿款20000元,久拖不付与法相悖,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该欠款2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唐某款20000元。

岱岳区人民法院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例 原标题:唐某与谢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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