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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区法院敲诈勒索罪多人判缓刑案例

2016-05-08

发布者:马家强律师|时间:2016年05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 |737人看过举报

泰山区法院敲诈勒索罪多人判缓刑案例

原标题:钱某、王某、翟某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钱某与邓xx赌博时,因怀疑邓xx清东作弊,遂纠集犯罪嫌疑人张xx等人(另案处理)将邓强行带至泰安市东岳大街迪欧咖啡厅,采用言语威胁、暴力殴打的方式逼其赔偿损失。邓xx最终被迫支付给钱某现金4万元。

被告人王某得知钱某敲诈得逞后,亦以邓xx赌博作弊为由,伙同被告人翟某将邓约至泰安市迎胜路李家饭店内,采用言语威胁、暴力殴打的方式逼其赔偿损失。后邓xx被迫支付给王某现金4万元,王某从中拿出3千元给了被告人翟某。

被害人报警后,三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所得赃款亦被追回并退还了被害人。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邓xx的陈述、证人的证言、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报案证明、抓获证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王某、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在被告人王某、翟某的共同犯罪过程中,翟某作用相对较小,可适当对其从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犯罪所得赃款已被追回,三人在庭审过程中能够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辩护人关于三被告人系初犯、有认罪悔罪表现等辩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钱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被告人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被告人翟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泰山区法院敲诈勒索罪多人判缓刑案例(泰安刑事律师推荐)原标题:钱某、王某、翟某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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