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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律师向你推荐离婚案例:没有行为能力的人离婚怎么办!

2015-11-26

发布者:马家强律师|时间:2015年11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 |565人看过举报

泰安离婚律师向你推荐离婚案例:没有行为能力的人离婚怎么办!

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夫妻一方,比如患有精神疾病,自己生活不能自理,另一方不尽抚养义务,这种情况下怎么离婚呢,没有行为能力的其他亲属能代为起诉离婚吗?遇到这种情况不知道怎么办,可以学习下以下案例,如果还有不明白的问题或者需要泰安离婚律师代理打官司都可以打电话13792114451联系,也可以搜手机号添加微信咨询。

原标题:最高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陈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吕某某于1980经人介绍相识,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开始同居生活。1983年6月4日生育长子吕甲,1986年5月30日生育次子吕乙,1988年12月28日生育三子吕丙,现三个孩子均已成年,并已独立生活。原告陈某某系重性精神分裂症患者,患病后无法独立生活,被告吕某某不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因此,原告陈某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与被告吕某某离婚,均分夫妻财产,并要求吕某某返还工资款33000元,并给予其经济帮助金60000元。本案中,陈某系原告陈某某的姐姐,并且是原告的监护人。

(二)裁判结果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某某系不能辨识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陈某某的监护人陈某作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被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1980年即开始同居生活,至1994年2月1日双方已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属事实婚姻。原告陈某某因患精神疾病生活无法自理,被告吕某某不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现原告陈某某请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原告陈某某要求均分共同财产,但未提供财产清单及相关证据证明,不予支持,待权利人有证据后,可另行主张。原告陈某某要求被告吕某某偿还其2005年至2013年的工资款33000元,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原告陈某某要求被告吕某某给予其60000元经济帮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法院认为被告吕某某给予原告陈某某20000元经济帮助金为宜。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的一个焦点问题是原告陈某某的姐姐陈某,是否能代为提起离婚诉讼。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可能会因疾病或外力损伤而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一般人的离婚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多种方式解决,但对于这一类特殊的人群,他们的离婚只能通过诉讼来解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无法表达真实意思的人。在离婚案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其第一顺序监护人系配偶,如果纠结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则会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配偶侵犯时,只要配偶不提出离婚,则其永远也离不了婚。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应由除其配偶外的其他监护人代为提起离婚诉讼。本案中,原告陈某某因患精神疾病生活无法自理,被告吕某某不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原告陈某某的姐姐作为监护人代为请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原标题:最高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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