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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非法集资犯罪安全提示

2015-11-11

发布者:马家强律师|时间:2015年11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 |957人看过举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的规定,以下活动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犯罪,请广大群众提高警惕:

1、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2、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3、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4、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5、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6、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7、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8、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9、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0、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上述行为,涉嫌集资诈骗犯罪。明知他人从事上述形式的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请广大群众合法理财,谨防受骗。任何投资都有风险,千万不要误听误信低风险高回报的宣传。如发现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单位或人员,或者发现自己、亲友被骗参与非法集资活动,请及时向当地打击非法集资办公室和公安局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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