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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怎么办 医疗维权与医患双方和解调解

2015-11-03

发布者:马家强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 |9728人看过举报

民间借贷案件中“利息转入本金计付”的效力认定

【案情】

被告温某曾于2011年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孔某借款。2013年1月17日,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0000元。因被告无力还钱,同日,被告就前款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到温某10000元;借期至2013年7月16日;利息按月利率2%计付;到期本息一并付清;如未付清,利息转入本金计付”。约定的借期届满后,被告未归还分文。原告经多次追索未果,为此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1200元(因被告未按约还款,故约定借期内的利息1200元应转入本金计算),并按月利率2%计付自借款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利随本清;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另查明,中国人民银行于2012年7月6日调整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的年利率为6.00%,折算成月利率为0.5%,其四倍为2%.

【分歧】

本案核心的焦点问题是,如何认定双方约定“利息转入本金计付”的效力。对此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1200元不符合事实,因为借条中“利息转入本金计付”的约定属于计复利,该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若以11200元为本金按约定利率计付利息,则该计息标准实际上已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故原告仅能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主张权利。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虽然将利息计入本金共同主张权利,但其诉请的利率并为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故本案中,原、被告关于“利息转入本金计付”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约定的效力应当认定。况且如果被告能按约归还借款本息,原告完全能够将该借款本息重新投资获取正当利益。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其理由如下:

一、本案关于“利息转入本金计付”的约定不属于计复利

复利是指在每经过一个计息期后,都要将所剩利息加入本金,以计算下期的利息。这样,在每一个计息期,上一个计息期的利息都将成为生息的本金,即以利生利,也就是俗称的“利滚利”。计复利是指本金在约定的期限内获得利息后,将利息加入本金再计利息,逐期滚算到约定期末的本金之和。本案中的民间借贷是否属于计复利的情况?笔者认为应具体分析。一方面,本案的现有证据显示,在双方借条确定的借期为至2013年7月16日,期间并未分割还款时限,也即双方的借期内不存在逐期滚算的基础。另一方面,本案中,出借人在借期届满后将借期内应得的合法利息作为本金出借给贷款人使用,不应理解为法律上的计复利。法律意义上的计复利,应该理解为出借人单方将依约计算应得的利息再按原约定利率计算利息。本案中双方约定“利息转入本金计付”所形成的借贷关系与一般正当的民间借贷关系并无差异。如果被告能按约归还借款本息,原告完全能够将该借款本息重新投资获取正当利益。因此,原告诉请以11200元为本金主张权利具有正当性。

二、即使对于计复利,也不应一概否定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7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会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前述司法解释确立了合理利率原则及适当保护复利原则。法律对于利息的支持仅限于合理利率的利息,对于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过高利息,法律不予保护的。本案中,原告诉请利息按月利率2%计付,该利率主张未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应予支持。具体到计复利的合法性认定上,只要约定的复利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其合法性就应得到法律保护。

综上,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原、被告关于“利息转入本金计付”的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效力应予认定。原告的诉请正当,应予支持。

医疗事故怎么办 医疗维权与医患双方和解调解

一、医患双方和解概述

(一)医患双方和解的概念

和解,就是通常所说的私了、自行调解。医患双方的和解,是指发生医疗纠纷之后,无论这种纠纷的性质和内容如何,也无论这种纠纷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关于双方争议的民事赔偿或者补偿内容,经过双方充分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就此解决纠纷的过程。医患双方的和解具有以下特点:

(1)只有医患双方参加协商,双方地位平等,都有充分发言权,往往没有第三方的参与。即使有第三方参加,也仅仅起到见证或者公证作用,参加的第三方没有干涉和介入到双方的谈判和协商事务上来。

(2)双方自愿,协商一致,没有强迫或者命令因素。因此达成的协议也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

(3)可以在纠纷发生后的任何阶段进行。可以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前,鉴定过程中,或鉴定之后甚至进行诉讼之后。只要没有司法裁判结果约束,双方都可以自愿协商。

(4)只能就民事赔偿或者补偿内容进行协商,涉及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行政法规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以及违反国家刑事法律的规定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事项,医患双方不能协商,即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无效,不能排除国家权力机关对当事人追究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二)医患双方和解的法律根据及法律效力

医患双方的和解,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中有明确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医疗纠纷是司法自治原则的具体体现。民事主体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因此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医疗事故的赔偿等责任的争议通过自行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医患双方协商的成果——协议书,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因此,协议一经达成,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但是,由于其是一种私下协议,因此,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不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协议达成后,仍然可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提起诉讼,不能因此产生剥夺或者限制一方当事人诉权的法律效力。

但是和解协议书毕竟属于双方的和约,因此,对于已经达成协议的案件的审理,原则上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合同纠纷来审理。不再按医疗赔偿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但调解协议无效或者需要撤销的除外。

二、医患双方的和解的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任何民事活动时都要诚实守信,不得滥用权利规避法律和合同约定的义务。在达成协议之后,双方当事人也应当守信用,自觉履行协商中约定的义务。

(二)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之间的协商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的基础之上,任何一方或者第三方均不得强迫另一方接受协商解决方式。在协商过程中不得有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否则达成的协议将会被撤销或者变更。

(三)采用法定的形式

由于医疗纠纷涉及的问题非常复杂,时间跨度较长,且患方容易出现反复,因此医患双方在协商解决纠纷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制作协议书。《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7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

三、医患双方和解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注意区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前的调解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的调解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7条规定,医患双方制作的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协议书基本上无法载明这些事项,尤其是“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两项内容。因为按照条例规定,只有医学会才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合法组织,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均无权鉴定或者认定医疗事故。如果医患双方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纠纷,在没有提交医学会进行鉴定之前,显然无法确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此时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在协议书上载明事故的原因和事故等级,否则就只能理解成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必须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后进行,这样理解,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利于纠纷便捷处理。因此,作者理解,这项规定只能适用于已经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案件。

(二)在协商过程中最好要求患方有懂医的人员参与

双方自行和解成功之后,一方反悔再次起诉,往往导致纠纷久拖不决,不利于民事争议的处理。其中患方提起诉讼的最常见理由就是双方和解中,患方对有关内容存在重大误解,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因而要求对协议撤销或者变更协议内容。为了避免这种结果出现,在协商中,最好要求患方有懂医的人员参与,如果患方有懂法的人员参与更好。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调解协议的效力。

(三)调解协议附加条款——排除一方当事人再次主张协议,否则协议无效

在实践工作中,经常遇到调解协议生效后,患方拿到医方的“补偿”后,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在诉讼中,他们常常主张,患方此前给予的“经济补偿”,与事故争议无关,调解协议属于医疗机构自愿赠与,不能计算在法院的判决额内。对此,如果调解协议中有排除诉讼的约定,即使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协议是医疗机构的自愿赠与,也应属于附条件的赠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0条的规定,附条件的赠与,如果接受赠与的一方不能满足赠与方提出的条件和要求,赠与行为可以撤销。这样可以为医疗机构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四、医患双方的解协议书的格式和内容

作者主张,调解协议在遵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原则的基础上,在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侵犯国家、机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充分协商,达成协议,制作调解书。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提出的医患双方和解协议书格式是一份比较好的和解协议范本,现推荐如下: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转自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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