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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民个人信息被泄露怎么办

2015-10-20

发布者:马家强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964人看过举报

泰安泰山区法院审理一起通过网络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

泰安刑事律师向大家推荐泰山区法院审理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可以让广大泰安百姓学习怎么保护个人信息。

原标题:公民个人信息受保护 他人非法获取获刑罚 来源:泰山区法院网

日前,泰山区法院审结一起通过网络非法获取保健品用户个人信息的案件,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龙、樊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两年零六个月;被告人李某珍、孙某各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同时,对四被告人并处罚金1-2万元不等。另两名涉案的被告人徐某、周某被分别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和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及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至2014年8月,李某龙和其姐姐李某珍、姐夫孙某预谋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以促销保健品。为此,李某龙等人通过网络,利用腾讯QQ聊天工具联系到武汉的樊某等人,非法购买了江苏、上海等地数家保健品公司的客户信息3万余条,之后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信息,雇佣话务推销员,通过电话推销的方式销售保健品。另查,樊某同样是通过网络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19500余份,并通过网络出售。

2014年8月27日,在公安机关向泰安某速递公司快递员周某了解李某龙等人的犯罪情况时,周某通过电话方式向孙某通风报信,致使李某龙、孙某将涉案的客户资料等纸质证据予以销毁。同时,李某龙将储存有客户信息的笔记本电脑、U盘等关键证据转交给女友徐某,随后徐某将U盘销毁,并在将笔记本电脑藏匿后丢失。

我院审理认为,李某龙、樊某、李某珍、孙某以购买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徐某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周某明知他人是犯罪的人而为其通风报信,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遂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罪名。按照该修正案第七条,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大数据时代,向有关机关、服务单位尤其是网商提供个人信息在所难免,而这些信息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资源。拥有了这些资源,意味着拥有了受众市场,由此也刺激了不法分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用于宣传促销、骚扰诈骗等活动,极大地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生活中要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遇到骚扰、诈骗等信息时,要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同时,也奉劝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不法之徒赶快收手,否则难逃法律制裁。

原标题:公民个人信息受保护 他人非法获取获刑罚 来源:泰山区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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