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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5

民间借贷纠纷东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马家强|时间:2016年12月05日|72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民间借贷纠纷东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原告:任xx。

委托代理人:马家强,山东兴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xx。

被告:臧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元,由原告负担。

民间借贷纠纷东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原告:任xx。

委托代理人:马家强,山东兴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xx。

被告:臧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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