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淑星律师网

缘起缘灭释干戈 无讼无诤写和谐

IP属地:山东

徐淑星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医疗纠纷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山东良建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792800856点击查看

妇产科相关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发布者:徐淑星|时间:2022年11月18日|37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因停经39+2周,于2017年7月28日6:30先后到两被告处待产。因两被告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给原告身体造成损害。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1735.54元、误工费976.28元、护理费2022.9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营养费400元、交通费200元共计5734.81元的70%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10000元,共计24014.3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A医院辩称,不论被告是否存在过错都会产生相应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并非因被告的诊疗行为所致,且其中的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定的赔偿条件。

B医院辩称,被告的诊疗行为并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起诉。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系医疗损害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医疗损害侵权责任有四个构成要件:一、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二、患者的损害;三、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四、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错。

本案的争议焦点:被告A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并导致了损害后果?

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所对两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A医院对鉴定意见存有异议,申请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并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双方针对焦点进行了陈述并质证。

本案中,原告至A医院就诊时医院停电且无备用电源,在停电的情况下,医院不能对产妇详尽的检查,不能依据检查结果准确的判断产妇及胎儿状况并排除可能出现的异常,对于产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无法及时规避及预防,尤其是危急情形,增加了风险。该医院对于恢复供电抱有乐观态度且未对停电可能带来的后果告知家属,具有一定过错。胎膜破裂后,诊断羊水污染且胎儿有窘迫情形,A医院因没有手术条件而转诊至B医院,转诊至实施剖宫产间隔一小时有余,增加了产妇和胎儿风险。转诊后,根据原告及胎儿状况而实施剖宫产从医学角度这并非损害,而系确保产妇及胎儿安全的必要措施,但在本案中判断是否为损害,应从该手术相较于顺产是否对于产妇是一种损害进行评价,对此鉴定意见已经给出结论。

本案鉴定结论系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依法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A医院未有充分证据证实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重新鉴定情形,故法院对其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受理。法院对鉴定意见予以确认,并依据本案案情及各方抗辩,以A医院的诊疗活动的医疗过错的参与度为65%为宜。

关于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原告不论顺产还是剖宫产,住院四天均是正常范围,且不论被告是否存在过错,并不影响上述费用的产生,故对上述诉请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原告经剖宫产产子系一种娩出方式,未对其造成伤残,故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1735.54元及鉴定费10000元,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确认。A医院应赔偿原告其中的65%,金额为7628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青岛贝贝仁和妇产医院赔偿原告762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负担273元,被A医院负担127元。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主要专业问题

1、医疗机构因停电导致仪器设备不能正常工作、转院不及时造成胎儿宫内窘迫;

2、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及专家证人、鉴定人出庭对质相关问题;

3、同一孕产诊疗行为中,医方诊疗行为的过错在产妇与胎儿(新生儿)之间分别认定问题;

4、孕妇损失与新生儿损失分案计算赔偿问题

5、同一疾病经过多家医疗机构诊疗时的诉讼主体选择问题。

附:本判决详细内容中国裁判文书网链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uTSeDHv6CJEMtEyVjfIpHY4TmEmLA7NwG80R+1N3iocQSK63XSD+d5/dgBYosE2gCYWfH6YxSRjo8BpYSB8J1DgFpNErjljYu9hpefD6mL3CPNgWIFfCgMypb2eop0OO

  • 全站访问量

    53684

  • 昨日访问量

    77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徐淑星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