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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生产 医疗损害责任

发布者:徐淑星|时间:2022年11月18日|17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之母因停经39+2周,于2017年7月28日6:30先后到两被告处待产。因两被告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给原告身体造成损害。

原告委托徐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76947.01元、护理费237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700元、营养费4700元、交通费2350元共计112467.01元的40%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2000元,共计56986.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A医院辩称,被告为原告母亲的诊疗过程不存在任何过错,对原告是否有损害与被告的诊疗行为无关,故被告不应对原告的主张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被告B医院辩称,原告之母到被告处时存在羊水三度污染情况,胎儿宫内窘迫,经剖宫产娩出后,胎儿出生后情况好,评分10分,其后在家属的要求下转入儿童医院住院治疗。在整个过程中,被告无任何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系医疗损害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医疗损害侵权责任有四个构成要件:一、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二、患者的损害;三、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四、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错。

本案的争议焦点:被告A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并导致了损害后果?

法院依法委托青司法鉴定所对两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A医院对鉴定意见存有异议并申请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并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双方针对焦点进行了陈述并质证。

本案中,原告母亲至A医院就诊时医院停电且无备用电源,在停电的情况下,医院不能对产妇详尽的检查,不能依据检查结果准确的判断产妇及胎儿状况并排除可能出现的异常,对于产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无法及时规避及预防,尤其是危急情形,增加了风险。该医院对于恢复供电抱有乐观态度且未对停电可能带来的后果告知家属,具有一定过错。胎膜破裂后,诊断羊水污染且胎儿有窘迫情形,A医院因没有手术条件而转诊至B医院,转诊至实施剖宫产间隔一小时有余,增加了产妇和胎儿风险。该鉴定结论系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依法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A医院未有充分证据证实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重新鉴定情形,故法院对其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受理。法院对鉴定意见予以确认,并依据本案案情及双方抗辩,以A医院的诊疗活动的医疗过错的参与度为35%为宜。

关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76947.0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700元、鉴定费2000元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2350元,根据原告住院天数及复查之需要,法院酌情支持其500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根据原告病情及A医院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支持其5000元。

综上,原告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76947.0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700元、鉴定费200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84147.01元,A医院赔偿原告其中的35%即29451.45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以上共计34451.45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A医院赔偿原告34451.4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1225元(原告已预交1709元),原告负担484元,被告A医院负担741元,退还原告484元。

律师点评:

医院因停电仪器设备不能正常工作,导致产妇产程延长,转院不及时造成胎儿宫内窘迫。鉴定机构鉴定认为医方存在诊疗过错,过错与孕妇、及新生儿的损害均具有因果关系。

本案庭审中涉及专家证人出庭、鉴定人出庭质证的相关问题。

最终法院判决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损伤具有因果关系,从而判决医方分别赔偿产妇和新生儿损失。

附:本案例详细内容请链接中国裁判文书网以下链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uTSeDHv6CJEMtEyVjfIpHY4TmEmLA7NwG80R+1N3iocQSK63XSD+d5/dgBYosE2gCYWfH6YxSRjo8BpYSB8J1DgFpNErjljYu9hpefD6mL3CPNgWIFfCgMypb2eop0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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