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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故意杀人的辩护词

发布者:吉林林岗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01月01日|分类:刑事辩护 |1241人看过


 施某故意杀人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接受被告人施某的委托,依法为其辩护人,参加法庭诉讼。开庭前,我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庭审中又听取了法庭调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结合本案的事实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本案的起因为赡养老人一事引发的矛盾冲突,被告人并非蓄意犯罪。

从本案的发生来看,本案的被告人与被害人是大伯哥与兄弟媳妇关系,被告人的父母是万宝镇河北村的农民,三儿子施建会户口不在本村,但实际上和父母住在本村种地种木耳,201554日其父亲有病住院出院后就把父母送到福兴养老院,因为老人住不惯,被告人就在安图县明月镇心鑫小区给其父母租房子住,为方便照顾老人也住在附近山城小区,2015815日其父亲去世后,其母亲住到201678日房屋到期,被告人接回其母亲并赡养,20161126日其母亲因为土地和房屋虽然登记在被告人名下,实际上是三儿子使用和耕种,就去了三儿子家说和此事,让三儿子把房屋腾出来把土地都交给二儿子,三儿子不同意交出来,并且自己愿意养老人。1128日其母亲和被害人张丽云去被告人家拿衣物和被服,准备回三儿子家住,被告人把其母亲的衣物和被服送出来的过程,被害人用手机拍照视频并解说被告人不养老人把老人从家里撵出来的视频发布到安图出租车司机朋友微信圈内,很快传播到很多司机,被告人知道后非常恼火,在123日早上饮酒后,来到被害人张丽云家,因其饮酒后头脑不清,一时行为冲动,不计后果,用刀捅伤被害人张丽云,造成重伤害,构成故意杀人罪,偶然的故意犯罪。

二、本案被害人有过错在先,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

1、被害人把照片和视频发布到微信朋友圈也有一定的过错,被害人这样做并不是解决赡养老人之事,因为被害人与被告人两家都是以开出租车为业,在出租车朋友圈内很快就传播出去,造成恶劣的坏影响,很快就有司机问被告人此事,造成被告人是一个多么不孝顺老人、不赡养老人的人,把老人撵出家门,禽兽不如的恶劣影响,造成被告人在社会上抬不起头,在出租车朋友圈内无脸见人,激化矛盾,激发被告人产生犯罪的行为。

2、从其母亲黄玉梅的询问笔录中可以已看出,201678日被告人接回母亲赡养,1128日发生的事情是因为其母亲1126日去施建会家说和施建会把房屋和土地交给被告人使用耕种,施建会不同意交给被告人,而且愿意赡养老人,28日这天黄玉梅和被害人张丽云来到被告人家是拿衣物和被服,准备去施建会家住,这是施建会和被害人张丽云夫妻同意接老人的事情,并没有像被害人发布微信所说的内容:被告人不养老人,把老人撵出家门,禽兽不如等一些谣言。那么被害人夫妻同意把其母亲接到家里住,又发布微信并解说是被告人把老人撵出来,颠倒黑白,散布说被告人霸占老人的财产、房屋、土地不养老人,被告人是一个没有道德的人、没有良心的人,禽兽不如等谣言其目的让微信群里朋友知道其母亲是被告人撵出来的,而且把被告人的出租车牌照号在微信群里公布出去,顾客看到这个车都不坐他的出租车,在朋友圈造成恶劣的影响,没有客人坐他的出租车,拉不着客人没有活干,断了生活来源,被害人的这些行为激怒被告人产生犯罪。

3、赡养老人是子女义不容辞的事,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和社会责任,被告人本是一个孝顺老人的儿子,已经赡养过老人,赡养过父亲,也赡养过母亲。201578日给其父母在安图县明月镇鑫田小区租的房子,夫妻二人承担起照顾老人的责任,其父亲就是被告人夫妻二人照顾的晚年,比其他儿子付出的辛苦都多,201678日房屋到期把母亲接回家居住赡养。因为被害人散布谣言,颠倒是非,恶意攻击、贬低被告人,散布被告人是多么不孝顺老人、不赡养老人,把老人撵出家门,禽兽不如。造成被告人在社会上抬不起头,在出租车朋友圈内无脸见人,其内心受到侮辱,这也是让被告人不能容忍的,激怒被告人产生犯罪的行为,被害人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有一定的过错责任,是被告人产生犯罪的根源。

 三、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以下几点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1、本案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犯罪未遂,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被告人的刑事处罚。

     2、被告人犯罪后能够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在公安机关主动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被告人的刑事处罚。

3、案发后,被告人能够真诚悔罪,对自己一时冲动犯下的严重罪行表示深深地忏悔。被告尽最大努力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达成和解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零五条规定,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4、被告人无前科劣迹,属于初犯、偶犯,社会表现一直良好。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请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的认罪态度,酌情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法庭能够综合考虑本案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案件的起因,被害人对被告人的犯罪有过错,对激化矛盾负有责任,被告人平时表现一直良好,犯罪后认真悔罪,悔罪态度良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损失86820元,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围绕本案分析各方面原因,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彰显法律的宽容和司法裁判的公正,达到一个化解矛盾、有利于和谐家庭、和谐社会的发展,恳请法官给予从轻处罚,在3-4年的幅度内予以量刑,给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参酌采纳。

 

                                          吉林林岗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滕聿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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