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故意伤害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根据相关法律援助的规定,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担任被告王某的辩护人,通过阅卷复制了本案的相关卷宗材料,了解案情事实,今天又参加了本案的法庭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根据本案事实及法律的有关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能够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被告人的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相关规定,请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的认罪态度,酌情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本案的发生,被告人与被害人生前都是朋友关系,因为帮助李华玖干活,中午喝酒过多头脑不清醒,加之到被害人辱骂,致使产生冲动拿起木方打伤被害人。被告人能够积极抢救被害人,虽然最终抢救无效,但是被告人还是积极送医院抢救,积极借钱医治,其主观表现认罪、悔罪诚恳。
四、被告人系初次受审,没有犯罪前科,平时表现尚好。被告人的家庭非常贫困,但其本人和亲属都表示一定要尽最大努力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的经济损失。
五、本案的发生,是一场悲剧,给受害方家人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痛苦和损失,在这里本辩护人向家属表示慰问,也诚恳的请求家属对被告人王某予以原谅。
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犯罪的动机、起因,请法庭能够综合考虑本案情节,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参酌采纳。
此致
安图县人民法院
吉林林岗律师事务所律师滕聿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