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控新冠疫情的法律建议书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全国性爆发,政府发布防控措施,其中延期复工对企业影响甚大。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王哲禺律师长期以来致力于为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支持,特就此展开研究,并提供以下建议:
根据《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通知》(苏政传发[2020]20 号),江苏省各类企业不得早于 2020 年 2 月 9 日 24 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有特殊原因需提前复工的,必须书面申请并经生产经营所在地的设区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复工。
根据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确保复工复业平稳安全的通知》要求:
企业复工前要根据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主动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和全员安全教育,确保复工复业生产安全。企业复工后要加强员工健康教育,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引导员工养成良好健康的生活方式,切实增强自我防范意识;规范建立晨检和员工病假记录制度,对出现发热、咳嗽情况的员工,应立即督促其前往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企业复工前应按要求做到:1、建立防控体系;2、集中进行排查; 3、组织体温检测;4、设置观察场所;5、集中医学观察;6、做好环境消杀;7、做好员工培训;8、加强物资储备。
企业复工后应按要求做到:1、开展体温检测;2、科学佩戴口罩; 3、落实防疫措施;4、加强通风换气;5、加强食堂管理;6、做好会议管理;7、规范来访接待。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对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有权处警告或者 2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有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四种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根据《刑法》第 114、115 条规定,若企业有因复工造成疫情扩散至不特定人群的,还可能构成的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高可判处死刑。
企业因疫情原因停产停工,按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相关规定,停产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参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相关规定发放生活费。南京市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