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艳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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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淞区XX与肖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覃艳丽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07日 60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芦淞区XX,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华XX。

经营者:姚XX,男,1975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XX,湖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湖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肖XX,女,198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原告芦淞区XX与被告肖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3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芦淞区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向原告拖欠的货款19134元;2.判令被告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从起诉之日止全额付款之日止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长期从原告处批发服装,到2021年9月8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0134元未付,并承诺2021年12月30日之前付完。之后,被告仅付了原告一千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诉请。

被告肖XX未到庭应诉,未提交答辩意见,亦未举证质证。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19日,姚XX在株洲市芦淞区××市场××楼××号××区惊喜服装店的个体工商户,被告多次在原告处进货。2021年9月8日,经原被告对账结算,被告确认尚欠原告20134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欠条载明:本人肖XX欠株洲华丽3楼22号姚XX20134元,承诺2021年12月30日前还清欠款。之后,被告仅向原告偿还了1000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无果,遂酿成本案纠纷。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常住人口登记信息、欠条等证据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的审查重点为: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有原告提供的原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常住人口登记信息、欠条等证据以及原告的陈述证明,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理应在收到货物后支付货款。本案中,在原告交货后,被告方仅偿还了一千元后,再未按期偿还货款,在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拖欠货款后,被告仍未支付,被告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对于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9134元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逾期付款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在本案中,原告承诺于2021年12月30日偿还欠款,但未还,其违约行为发生在2021年12月30日,原告要求从起诉之日(2023年1月12日)至全额付款之日止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其利率标准,本院酌情按照5.7%(2021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对于原告超过部分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八条、第五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肖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芦淞区XX(经营者:姚XX)支付拖欠的货款19134元;

二、限被告肖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芦淞区XX(经营者:姚XX)支付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5.7%的标准从2023月1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芦淞区XX(经营者:姚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元,减半收取139元,由被告肖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覃艳丽,女,1987年6月10日出生,湖南常德人,本科,2011年到至今执业于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株洲市第五届“十佳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株洲
  • 执业单位: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02201311869201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