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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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XX与中国XX公司、易汴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古群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1日 17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金XX,男,195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XX:钦X,上海XX律师。
被告:易汴XX,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
负责XX:沈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XX:古群,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XX:顾XX,上海XX律师。
原告金XX与被告易汴XX、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于同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XX的委托诉讼代理XX钦X,被告易汴XX,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XX古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XX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64,618.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0元、营养费4,800元、护理费9,280元、误工费19,360元、残疾赔偿金237,864.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50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鉴定费2,600元、律师费4,000元(审理中变更),不足部分由被告易汴XX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26日6时31分许,在松江区赵XX,被告易汴XX驾驶的浙F0XXXX小型轿车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与发生碰撞,事故致原告受伤。经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松江交警支队”)认定,被告易汴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经鉴定,原告构成XXX伤残,需休息8个月,营养4个月,护理4个月。现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故涉讼。
被告易汴XX辩称,对事发经过和责任认定没有异议,车辆系被告本XX所有,在被告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赔偿限额为1,000,000元、附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XX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事发后垫付的5,000元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被告XX公司辩称,事发经过、责任认定由法院依法审核;对事故车辆的保险情况没有异议,确认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同意在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合理损失:医疗费,应扣除非医保费用,交强险内已经垫付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可;营养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期限以重新鉴定为准;护理费,认可2,320元/月计算,期限以重新鉴定为准,或计算3个月;误工费,不予认可,如需计算误工费,则期限以重新鉴定为准,或计算6个月;残疾赔偿金,认可62,596元/年计算19年,伤残等级以重新鉴定为准;精神损害抚慰金,以重新鉴定的意见为计算标准;交通费,认可200元;衣物损失费,不予认可;鉴定费、律师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双方当事XX陈述的事故事实、事故责任认定、浙F0XXXX小型轿车的保险情况、二被告的垫付款情况均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事发后,原告即被送往松江区泗泾医院急诊,当天的放射诊断报告记载放射学诊断结论为:L1爆裂性骨折,椎管略狭窄,请结合临床随访;腰椎退行性改变。因治疗需要,原告2016年10月26日至11月11日在泗泾医院接受住院治疗,期间行L1椎体压缩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出院诊断为:L1椎体压缩性骨折。2017年11月20日至11月27日,原告再次至泗泾医院接受住院治疗,期间行L1椎体压缩性骨折内固定取出术。截至2018年3月22日期间,原告共发生医疗费64,564.80元。
2018年3月21日,松江交警支队委托上海XX公司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及伤后所需休息、营养、护理期限及后续医疗进行鉴定,原告预付鉴定费2,600元。同年4月8日,该鉴定机构出具沪枫林[2018]残鉴字第8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XX金XX之腰1椎体压缩性粉碎性骨折,椎管内骨性占位,构成九(玖)级伤残;伤后可酌情予休息期180天、营养期90天、护理期90天;拆除内固定时可酌情予以休息期60天、营养期30天、护理期30天。审理中,被告XX公司申请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重新鉴定。
又查明,原告系非农业家庭户。2018年6月7日,上海XX向原告开具律师代理费发票一份,金额4,000元。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门急诊病历、诊断报告、出院小结、医疗费票据、住院费用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发票、律师费发票、户口本、重新鉴定申请书,以及当事XX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属于非机动车(由原告驾驶)与机动车(由被告易汴XX驾驶)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根据事故责任以及对方车辆的保险情况,原告主张的合理损失,应先由被告XX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按责应由被告易汴XX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其中属于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的,由被告XX公司承担赔付责任。
关于被告XX公司重新鉴定的申请,本院认为,上海XX公司是由松江交警支队依法委托的有相应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该鉴定结论系根据原告的治疗经过及相关材料检验分析所得,被告XX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该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材料来源或鉴定程序存在瑕疵,故对于被告XX公司的申请,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赔偿项目及数额的认定:
1、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票据,结合门急诊病历、出院小结等证据,本院确认原告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医疗费损失为64,564.80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460元,双方当事XX确认一致,本院予以采纳;
3、营养费,根据原告的伤势和恢复情况,营养费的计算标准,本院酌情调整为30元/日,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的营养期120日(含拆除内固定后的营养期),确认营养费3,600元;
4、护理费,双方当事XX对护理费的计算标准2,320元/月确认一致,本院予以采纳;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的护理期120日(含拆除内固定后的护理期),确认护理费9,280元;
5、误工费,原告事发时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且其提供的证明,尚不足以证明原告事发前的工作、收入情况及事发后的实际误工损失,故本院对误工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6、残疾赔偿金,原告系非农业家庭户(按照本市城镇居民XX均可支配收入62,596元/年计算),因本次事故构成XXX伤残(系数20%),定残时年满61周岁(计算19年),本院确认残疾赔偿金237,864.80元;
7、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原告的伤残等级、双方当事XX的过错程度,本院支持10,000元;原告要求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8、交通费,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支出情况,故本院对其主张的金额不予支持,酌情参考原告的就诊情况后采纳二被告意见,确认交通费200元;
9、衣物损失费,根据原告受伤部位的救治需要,结合受伤时的季节,以一般XX的衣着标准,本院酌情确认衣物损失费200元;
10、鉴定费2,600元,有相应的票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该费用系原告为确定损害结果索要赔偿所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损失,属于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限额;
11、律师费,原告方聘请律师代为诉讼合乎情理,由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属于原告因遭受本次交通事故的侵害而带来的财产利益上的损失,原告理应获得相应的损失赔偿,但其数额不能超过加害XX应当预见的范围,根据本案情况,本院酌情支持律师费4,000元。
上述款项中,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10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衣物损失费200元,合计120,200元,属于交强险的责任赔偿限额;剩余医疗费54,564.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0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9,280元、剩余残疾赔偿金137,864.80元、交通费200元、鉴定费2,600元,合计208,569.60元,属于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限额;律师费4,000元,由被告易汴XX承担赔偿责任,其已垫付的5,000元扣除上述费用后,剩余1,000元,由被告XX公司在应付原告的赔偿款中直接给付被告易汴XX。
据此,依照《中华XX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XX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XX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XX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金XX120,200元(已付10,000元,尚需支付110,200元);
二、被告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金XX207,569.60元;
三、被告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赔偿限额内给付被告易汴XX1,000元;
四、被告易汴XX赔偿原告金XX4,000元(已付);
五、驳回原告金XX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XX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XX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10元,减半收取计3,305元,由原告金XX负担271.50元(已付),由被告易汴XX负担3,033.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XX的XX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XX民法院。

古群律师,北京大学学士学位,从事多年法律服务工作,曾负责为政府部门、大型国企审核、修改、拟定合同,擅长房地产、离婚继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黄浦区
  • 执业单位:上海东道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53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