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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四百多万,二审改判缓

发布者:史智兴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1042人看过

丁某挪用公款四百多万,二审改判缓

丁某涉嫌利用职务之便,被认定多次挪用公款四百多万用于理财,属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名。一审对丁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二审律师委托介入后,依法提出一审认定丁某挪用公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一审未认定构成自首不当,请求二审改判免刑。二审经查明后,改判丁某构成自首,依法减轻处罚。且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但案发前已归归还,未给国家造成损失,案发后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犯罪情节较轻等,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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