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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莉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0日|分类:交通事故 |3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7406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上海XX律师, 被告A, 原告A与被告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A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C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2013年4月21日,被告称其父手术急需医疗费,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原告随即让女儿A以转账方式向被告交付了借款人民币2,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2013年10月22日偿还, 但被告至今未能清偿债务,原告催讨未果, 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人民币2,000元, 被告A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金额为人民币2,000元的借条一份,约定归还日期为2013年10月22日, 同日,原告女儿A(即本案的原告代理人)以转账方式向被告交付人民币2,000元, 原告就上述借款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要求处理,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借条、银行转账凭证及庭审笔录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银行转账凭证为证,双方借贷关系明确,故被告理应按约全额偿还借款,现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另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系自行放弃对相关事实申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B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已由原告A预付),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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