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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C、D、E、F、G、H、I、J、K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张莉律师|时间:2020年08月09日|分类:工伤赔偿 |3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D、E、F、倪萍、G、H、I、J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K(民)初字第3462号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裁判文书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K(民)初字第3462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上海XX律师,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上海XX律师, 被告A, 委托代理人A, 被告A, 被告A, 委托代理人A, 被告A, 被告A, 委托代理人A, 被告A, 被告A, 被告凌晨, 被告A, 委托代理人A, 被告A,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C、D、E、F、G、H、I、J、K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A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A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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