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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等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莉律师|时间:2020年08月09日|分类:债权债务 |4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B等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浦刑初字第532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 辩护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上海XX律师, 被告人A, 辩护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上海XX律师, 被告人A, 辩护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上海XX律师, 被告人A, 辩护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上海XX律师, 上述四名被告人均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3月2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A, 辩护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上海XX律师, 辩护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上海XX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47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B、C、D、E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A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B、C、D、E及辩护人F、G、H、I、J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22日1时许,被告人A、B、C、D、E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电梯处,因被告人A无故辱骂B、C(均另行处理)、D(另案处理)等人,当双方行至地下停车场相遇时,A、B、C等人即向被告人一方进行质问,后双方发生争执,进而发生互殴,被告人A、B、C、D、E对F、G、H进行殴打,致A、B因外伤致眼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A、B、C、D、E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A、B、C、D、E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A、B、C的陈述及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上海市XX定所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五名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A、B、C、D、E在公共场所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五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五名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考虑到相对方在本案中也存有过错,五名被告人均已得到对方的谅解,对五名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对五名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五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A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A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A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A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A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张甲、宋某某、A、B、C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XX,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B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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