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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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人十余,公诉人指控作案近40余宗,大部分被告也委托了律师。审判阶段唯有王某委托的王子石律师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提出了异议,虽然判决书中未全部支持王律师的观点,但全部被告人均得到了轻判,彰显了证据存疑也可“疑罪从轻”。
公诉机关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8年3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7月11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抓获,2015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2001年2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8年1月31日刑满释放,2010年10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4年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7月12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抓获,2015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
被告人韩某,男,1987年3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7月11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抓获,2015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男,1987年4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7月11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抓获,2015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10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7月20日被成都铁路公安处抓获,2015年7月21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子石,四川蜀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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