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从公诉人指控的数量来算,被告人会被判处十来年的有期徒刑。经过王律师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质疑,被告人只得到一年多的判处,彰显了“疑罪从无”。
公诉机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X,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大专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XX。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24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抓获,次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该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辩护人樊X,南充市高坪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蒋X,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XX。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25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抓获,当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该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XX,四川XX律师。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顺检公诉刑诉(2015)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X、蒋X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9日适用简易程序、2016年8月3日、2016年8月18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X及其辩护人樊X,被告人蒋X及其辩护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因公诉机关补充侦查证据,本案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刘X(已死亡)在顺庆区表方街48号3栋1单元屋外搭建车棚,收取费用,用以掩人耳目进行贩毒活动。2015年初,刘X以150元/天雇佣徐X(另案处理)和被告人蒋X在该处24小时轮流上班,雇佣熊X(另案处理)煮饭。刘X生病住院后,又雇佣被告人林X帮助其管理毒品生意。林X对毒品进行分装,把分装好的毒品和麻古交给徐X和蒋X贩卖,并收取贩卖毒品的现金给徐X和蒋X兑现工资,将余款缴纳到刘X在中心医院的住院帐上。被告人蒋X和徐X在轮流上班时间内负责售卖毒品,保管出售毒品所得的钱。通常是购买毒品的人在房间外敲门,上班的人在房间内通过监控查看是否是买毒品的人,然后问对方要多少钱的“东西”,再按规定的价格将毒品从门口递出,同时收钱。2015年3月中下旬,吸毒人员陈某、廖X两次去表方街48号3栋1单元1楼1号购买毒品。2015年3月26日16时许,民警在表方街48号外将购买毒品的陈某、廖X抓获。后将涉嫌贩卖毒品的徐X、熊X抓获,并从屋内搜出大小不一的疑似冰毒15袋、麻古9袋(14颗)。经鉴定:搜查出的疑似冰毒净重35.341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疑似麻古净重1.189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可卡因成分;从吸毒人员身上搜出的疑似冰毒净重0.833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疑似麻古净重0.081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可卡因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