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子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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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刑事自诉毒品犯罪死刑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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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缓刑适用条件

发布者:王子石律师|时间:2017年12月18日|分类:刑事辩护 |48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刘X1,男,199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南充市高坪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6月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XX,四川XX律师。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顺检公诉刑诉(2016)3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1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10日、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1及其辩护人王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1于2015年7月左右在互联网上通过QQ聊天认识化名“大表哥”、“香烟信用买卖”二人,并通过互联网从该二人处购伪劣卷烟,然后利用自己的QQ空间及朋友圈进行宣传,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互联网上多次向多人销售伪劣卷烟,并使用支付宝、微信红包进行结算。被告人刘X1于2015年8月至2016年6月7日期间通过互联网共计销售伪卷烟价值169437.99元。2016年6月8日顺庆公安分局在被告人刘X1处搜查出玉溪(硬)、利中(新版)、云烟(紫)、中华(5000)、中华(软)、黄XX(雅金香)、芙蓉XX(硬)等20个品种66.2条各类卷烟,经顺庆区烟草专卖局鉴定价值15941元,经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除中华(5000)卷烟5包鉴定为真品卷烟(价值265元),其余19个品种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被告人经过律师成功辩护得到缓刑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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