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某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
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杨勇军、王XX律师接受本案被告董某某亲属及本人的委托,作为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庭审前,我们认真阅读了本案卷宗材料,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本案的案件事实已有充分的了解。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被告人董某某归案后能够坦白交代、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第3款规定: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本案中,依据刑事诉讼卷宗第三卷第84页的记录,被告人董某某于2014年9月2日10时50分至11时25分在郑州市公安局交警XX大队王XX警官对其询问时便如实交代了其犯罪的基本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第二,被告人董某某系初犯、偶犯,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首先董某某没有犯罪前科,属于初次犯罪、偶然犯罪,和那些惯犯、累犯相比,其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低,可改造性大,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其次,由于董某某是在大量饮酒后驾驶车辆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众所周知,一个人在酒精的麻醉下会使人的行为意识变得模糊,辨别力和控制力也都会有所下降,甚至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如果董某某没有饮酒或者饮酒后没有继续驾驶车辆也许犯罪行为未必会发生。另外事发路段交通设施本身也存在严重缺陷(即:在道路中央没有安装隔离栏杆),部分路段因施工仅剩下半边车道,该路段交通秩序也较为混乱,人车混杂行进也是造成这次严重后果的客观原因之一。其中几名被害人不是在人行道而是在机动车道被撞,其自身也有一定的过错。再次,依据刑法第114条及115条之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是指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里面,“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一个“兜底”规定,是指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本案中,董某某的行为和近期相关新闻媒体报道的多起放火烧毁公交车造成多人死伤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和案件在主观故意上有着明显不同,请合议庭充分考虑这些客观条件,酌定从轻处罚。
第三,被告人董某某事后对被害人进行了积极的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案件发生后,董某某及家人能够第一时间对被害人进行积极的民事赔偿,先后向亲友借款一百多万元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同时向被害人诚恳道歉。最大限度地减轻了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心理上的创伤。目前,大部分被害人都已原谅董某某并且赔偿完毕。请合议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酌情给予董某某从宽量刑。
第四,被告人董某某家庭极度困难,本人是家庭唯一支柱和劳力。尽管董某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了巨大伤害,而他自己的家庭也是一个受害的家庭。全家为了积极赔偿被害人而四处借债继而负债累累。使原本就不富裕的生活变得更加雪上加霜。董某某的父亲于2010年病逝,80多岁的老奶奶瘫痪在床,母亲没有正式工作且患有高血压、心脏病,在案件发生后就因心脏病发作而住院。在住院期间又检查出患有子宫肌瘤且经常性出血。由于家里实在没钱,至今仍然无法做进一步的病理检查和治疗。其四岁的孩子也患有先天性右眼睑下垂、先天性心脏病、腹部疝气及弱视。现在其妻子情绪也非常低落,母女二人整日以泪洗面,抱头痛哭。董某某是整个家庭唯一的男人、唯一的劳动力、唯一的顶梁柱。现在全家的全部经济来源就靠其母亲和幼儿的低保生活,每月也仅为240元。请合议庭酌情给予董某某从轻处罚,以便早日重新撑起这个已经破碎的家庭。
第五,被告人董某某能够认罪并且积极悔罪。董某某在到案后能够及时认罪并积极悔罪,本人在看守所期间能够遵守监所的各项规定,发自内心的认真改造自己,先后写下了多份思想深刻的悔罪书。
第六,被告人董某某是受他人怂恿,交友不慎造成的。依据XX检察机关2014年11月12日14时26分至15时40分对董某某的第一次讯问笔录第七页的记载:同车人陈XX在明知董某某已经大量饮酒的情况下仍然将车钥匙交于董某某让其开车带她去皇宫大酒店,董某某当时对同车人陈XX说我都这样了都晕了,还去干吗,还能开车吗?但陈XX却对他说,你是XX的你怕啥,地方交警又不会查你......等等。可以看出:董某某知道自己饮酒后不能驾驶车辆,但经不起同车人员陈XX怂恿继而酒后驾车才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纵观全案,和董某某一同饮酒的所谓的朋友前后多达数十人,没有哪一个人站出来阻止他酒后驾车的行为,如果有人及时阻止,哪怕只有一个人阻止他酒后驾驶车辆,也许悲剧就不会发生。认真分析案件的起因就是交友不慎、进而受他人怂恿酒后驾车才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因此,我们认为董某某的犯罪行为与其平日交友不慎、酒后受人怂恿有很大关系。董某某17岁高中毕业后直接入伍,未曾在社会上呆过一天,本人也于2007年入党,多次被评为优秀士兵。这说明其一贯的表现是良好的,出现这么严重的后果也是他未曾想到的,在对其处罚上应当与那些动辄以自杀方式驾车故意冲撞人群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有所区别。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是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本着“罪责刑相适应,宽严相济以及量刑均衡”的原则,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理,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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