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凤艳律师

  • 执业资质:1130120**********

  • 执业机构: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夫妻离婚时房产处理原则(一)

发布者:康凤艳律师|时间:2021年03月30日|分类:婚姻家庭 |291人看过


一、婚前购房情形:

1、婚前一方出资,支付全款的,婚后取得房产证的,登记在自己名下,或婚前以个人从财产购买,并已经还清贷款的均属于个人财产;

2、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登记在自己名下,用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属于个人财产,但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相应的增值部分由双方平分,未偿还的贷款由产权登记一方偿还;

3、房屋登记在对方名下,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一般这种情况下是以结婚为前提条件的,所以一般会按照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4、登记在双方名下,房产属于双方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平分。

5、双方均出资,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平分;

6、双方出资,登记在一人名下,如果是同居期间,一般会以结婚为目的共同使用,作为共同共有处理。

二、婚后购房情形:

1、一人以婚前财产全款购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于个人财产;

2、一人以婚前财产支付首付,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的,房子判给登记方,房屋除首付部分外及相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一方以个人财产购房,登记在双方名下或者对方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

4、双方共同财产购房,登记在双方名下,属共同财产;

5、双方共同财产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亦属共同财产;

6、双方共同财产购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一般视为未成年子女财产,由有抚养权的一方暂时管理。

(未完待续)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